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倡廉合力,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工作),是指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倡廉各项工作。
第三条 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企业相关规定,各司其职。
第二章 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 贯彻落实《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围绕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开展效能监察、构建惩防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根据同级党委的要求和企业实际,研究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
第七条 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 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倡廉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组织协调的程序
第九条 纪委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五)要求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六)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第十条 纪委组织协调的事项除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以外,还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纪委全委会或纪委分管领导确定。纪委全委会或纪委分管领导确定组织协调的事项,应报同级党委或者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事项,应以实施意见、工作安排、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交有关部门实施;在查办案件中,因紧急或者保密等特殊情况,经纪委分管办案工作领导同意,也可以采取当面通知或者电话通知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但应作好记录,留案备查,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实施意见、工作安排、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内容应包括:部署或确定的事项、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任务分工和要求等。
第十二条 纪委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倡廉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按规定调阅有关材料、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实地了解情况、要求书面报告等方式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
对在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纪委应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解决或及时纠正,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落实所承担的反腐倡廉任务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纪委报告。纪委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以召开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纪委提请党委决定。
第四章 组织协调的保障
第十四条 党委应加强对纪委组织协调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和要求,支持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
第十五条 纪委应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和企业相关规定开展组织协调工作,正确处理与有关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关系,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保证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支持、配合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对经纪委组织协调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应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接受纪委的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按照《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本单位、本部门承担的反腐倡廉任务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党委或者纪委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予以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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