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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实行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集团公司《关于实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公司管理的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本部三总师副职、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和部门负责人、本规定所称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是指公司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公司部门正职。
第三条 廉洁谈话是公司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集团公司党委的要求,履行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四条 廉洁谈话主要分为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谈话、任职廉洁谈话、诫勉谈话三种形式。
第五条 谈话的内容和方式。
(一) 公司党委、纪委与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谈话。主要就本单位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等党内监督的有关问题听取汇报、沟通思想、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谈话一般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二) 公司党委、纪委与新任职的领导人员进行任职廉洁谈话。主要就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谈话可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 发现领导人员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从业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公司党委、纪委或劳动人事部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主谈人及谈话对象。
(一) 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谈话。主谈人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谈话对象为单位主要领导人员。
(二) 任职廉洁谈话。主谈人为公司党委委员或纪委领导,谈话对象为新任职的领导人员。
(三) 诫勉谈话。主谈人为公司党委委员、纪委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人,谈话对象为领导人员。
第七条 主谈人应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汇报和陈述,对单位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给予指导;对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业的情况交换意见,提出要求;对谈话对象廉洁从业方面的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 谈话对象要认真报告本单位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及本人廉洁从业的情况;就主谈人提出的问题进行陈述、交换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警示提醒和改进工作的要求应有明确表态。
第九条 谈话工作的组织协调。
谈话工作由公司纪委、劳动人事部负责组织协调。
第十条 谈话工作的程序和方式实施。
(一) 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谈话、任职廉洁谈话由协调部门提 出计划安排,报公司党委批准后实施。诫勉谈话由协调部门根据需要提出方案,经公司党委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 谈话前,由协调部门提出谈话意见,填写《谈话意见送审表》,送主谈人审定;谈话内容、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应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三) 主谈人可视谈话内容的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参加谈话。
(四) 谈话工作人员由协调部门派出,负责做好谈话情况的 记录,诚勉谈话应填写《诫勉谈话备案表》,经谈话对象阅签后由协调部门留存。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主谈人提出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报告。协调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同有关部门落实。
第十二条 主谈人及其他参加谈话的人员和谈话工作人员 应当对谈话内容保密,不得对外公开、泄露谈话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谈话意见送审表》
   2、《诫勉谈话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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